《办法》所规范的对象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并且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出了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的信息化工作要求。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虽然只是兼营保险代理业务,但在代理活动中其业务环节和涉及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基本一致,而且中小兼业机构在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上往往不如专业机构规范,更需加强监管。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信息化治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安全机制、分支机构管理等多个方面对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随着保险业近年来持续健康发展,保险中介机构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市场地位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水平与合规程度相对不足,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治理不完备、信息系统建设不规范、信息安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日益突出。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已经成为影响保险中介机构合规经营、健康发展的短板。提高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与经营管理水平,无疑成为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推动保险中介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根据《办法》,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是指保险中介机构将计算机、通信、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于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以持续提高运营效率、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提升风险防范水平为目的所开展的工作。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信息化工作,仅指该机构与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相关的信息化工作。
具体来看,《办法》突出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例如,针对当前部分保险中介机构与合作保险公司间的业务信息交互不规范、不透明,业务流程难以追溯,监管数据报送不准确、不及时等问题,《办法》明确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监管部门数据对接的要求,规范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互行为,使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业务信息交互规范、透明、可追溯,促进保险中介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保险中介市场运行效率,改善保险中介监管数据质量和报送时效,提升监管效能。
此外,从切实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办法》规定,保险中介机构的重要信息化机制、设施及其管理应保持独立完整,与关联企业相关设施有效隔离,严格规范信息系统和数据的访问、使用、转移、复制等行为,不得违规向关联企业泄露保单、个人信息等数据信息。信息化事项外包给关联企业的,应按照《办法》外包要求实施有效管理。保险中介机构在确保数据安全、独立的前提下,可与关联企业采用同一套信息系统。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保险中介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尤其是车商、旅行社等往往呈现“多、散、小”的特点,针对此类机构的信息化工作要求备受关注。据了解,在此前征求意见的过程中,融易新媒体,就有部分单位建议降低对兼业机构的要求或规范对象不包含兼业机构。但此次出台的《办法》所规范的对象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并且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提出了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相同的信息化工作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虽然只是兼营保险代理业务,但在代理活动中其业务环节和涉及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基本一致,而且中小兼业机构在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上往往不如专业机构规范,更需加强监管,故兼业机构应该在保险代理业务方面与专业机构保持一致的信息化工作要求。
在加快推进信息化工作过程中,由于在自身资源、资金实力、技术水平等方面的表现参差不齐,中小保险中介机构的信息化工作进展并不一致。鉴于此,《办法》明确,保险中介机构可采取自主开发、合作开发、定制开发、外包开发和购买云服务等形式建设信息系统。以上几种建设方式成本渐次降低,保险中介机构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建设方式。当前,有部分第三方机构以云服务的方式提供面向保险中介机构的业务、财务和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也能够为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监管部门之间的数据交互提供服务。《办法》明确,在合规、安全的前提下,保险中介机构可以采用此类方式建设信息系统,以满足监管要求。但监管部门同时强调,中小保险中介机构应充分认识和有效控制信息化建设相关风险,不论以何种方式建设信息系统,保险中介机构均应遵守《办法》要求,承担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文章标题:【监管部门强力推进保险中介信息化建设 明确数据对接要求】 内容摘要:随着保险业近年来持续健康发展,保险中介机构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市场地位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保险中介 ... 免责声明:融易新媒体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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